建“吃瓜群”传播同学隐私被判侵权
近日,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、肖像权纠纷案。一名未成年人建立“吃瓜群”,明知群内传播同学隐私视频、照片仍未制止,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,判令其及监护人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其他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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